1988年,徐佳大学本科毕业后,到北京一家机械设备研究所工作。因为当年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仅差3分没有取得面试资格,所以徐佳希望工作安定以后,再找机会考取清华大学的硕士研究生。经与家人商议,徐佳决定报考2000年的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他毅然选择了脱产报考学习。经过刻苦学习,徐佳不但如愿于2000年考取了清华大学的机械工程硕士,而且在此后的学习过程中,一路过关斩将,2004年又考取博士学位,并在2007年毕业前作为交换生出国留学1年。回国以后,徐佳应聘到某大型国企担任某项目的经理。然而,好景不长,2011年下半年,公司面临着财务亏损的局面。经公司评议,决定取消徐佳所在的项目,并遣散该项目的所有人员。就在人力资源经理与徐佳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徐佳提出,经济补偿年限应当从其2000年考取清华大学硕士研究生开始计算。而这种想法并不能得到人力资源经理认可,双方遂发生争议。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往往根据实际情况选送优秀职工进行短期培训或者长期学习,以进一步提高职工素质和工作技能,使之更好地为企业服务。但是一旦这些职工考取相应学位后,他们的学习时间还能计入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吗?这个问题在实际中一般都能够通过操作化解,即要求职工辞职。但是如本案所反映的情况,徐佳在入职之前的学习时间是否要计入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呢?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规定:首先,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工龄计算问题,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有关规定办理。其次,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结合本案,由于徐佳离职后考取全日制脱产的国内硕士研究生学位,其后又攻读了国内博士生,因此他要求将学习期间的时间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正当的,但是其工龄应当从2004年考取博士生开始计算。(鲁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