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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后 卫计委也要出手

2018-01-04 09:42:17 来源:E药经理人

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出台之后,针对医药商业贿赂的整顿将从医药企业及人员转向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一场席卷医务人员的合规核查大风暴即将到来。

2017年12月29日,安徽省卫计委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规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凡受贿累计5000元以上的就地免职,最严重的将被直接开除并吊销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则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也意味着,安徽已成为既上海之后,第二个将医务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按照商业贿赂价值量化分类并进行处罚的地区。据国家卫计委行风办官员此前在某会议中表示,对于上海等地区在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医药代表备案等方面施行的一些措施,实际上已经是为接下来国家层面出台相关规定先行试点。

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之后,2017年6月,国家卫计委又再次发布《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相对于2015年版,新版意见已展现出了“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织密织劳高压网”等鲜明特点,并且在相关手段上已经明确。

而随着巡查力度的加大,以及处罚标准的严格,一个趋势已经明确的透露出来:2018年,一场席卷医务人员的合规核查大风暴即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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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徽做法或全国推广!

根据试行《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根据数额、情节、时间节点、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应分别给予处理。

资料

将医务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按照商业贿赂价值进行分类并进行处罚,此前出现得并不多,仅2017年9月,上海市卫计委印发《上海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将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分为1000元、1000元-5000元、5000元及以上/2次以上/主动索取三档,并明确每一种情形的处罚措施,可以被视为各地卫计委明确细化并严格医务工作人员商业贿赂处罚情形的开始。

而在此之前,对于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处理,绝大部分情形所依据的是《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以没收违法所得为主,对于何为“违法情节严重”,也并没有明确表述。按照2013年12月27日国家卫计委印发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

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相较于上海版文件,此次安徽出台的文件则更为严格,指向性也更为明确。这一点从对商业贿赂的定义中可见一斑。

上海版的文件中,对于商业贿赂的定义其主体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

【第三条(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定义)本规定所称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以下简称“商业贿赂”),是指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为销售医药产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安徽版的文件,其矛头则直指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贿赂是指采购与使用或影响采购与使用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含各类试剂、消毒剂)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含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索取药品和医用设备及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而另一点不同,则体现在安徽版的文件更详细的而明确了何种行为属于商业贿赂,日常所讨论的各种形式的“回扣”、统方、出国、现金或礼卡财物等行为,均被明确列入了商业贿赂情形之中。

资料

事实上,就在上海卫计委发布相关文件之后,迎面而来的是一片质疑之声。人们所质疑的,一是受贿5000元即取消行医资格的做法是否合理,二是在当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横行的当下,仅凭这样一条文件是否能够撼动医药购销领域积弊已久的风气。

然而很快,11月9日,上海工商局发布对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7万余元,并罚款10万元;12月2日,上海工商局对泰凌医药做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100余万,罚款18万。而两起案件的起因均为涉嫌商业贿赂。上海以雷霆之势证明了其严肃性。

而接下来的关注点则在于,这一场反商业贿赂的风暴,究竟是上海敢为天下先的试点,还是即将全面推开的大范围行动。从安徽的行动来看,后者的可能性相当大。安徽模式不仅完全复制了其5000元的受贿标准上限,并且将整治的重点由医药经营企业转向医疗卫生机构,其对于医药行业不良商业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可见一斑。

根据E药经理人从上层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在医药代表行业已采取了具体措施之后,即将采取的下一步措施,就是针对医疗卫生机构及从业人员实行更为具体的监督管理。而上海、安徽等地作为试点采取的一系列举措,或将被国家卫计委借鉴,形成具体文件在全国推行。

而从现在行业整体趋势来看,一张反腐高压大网确实在逐渐铺开,从中纪委开始,对卫计委、CFDA等卫生系统高层管理开始抓起,再逐渐向医院、企业施压,使反腐建设形成多米诺效应,打造更深层次的反腐体系,让不同层级、不同职权的体系内人员时刻拉紧违规警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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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之后的新监管趋势

之所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频发,原因很多。在医药购销行为之中,医院的强势地位,药企的逐利特点,等等因素不一而足,很难就此下一个定论,明确商业贿赂罪因在谁。

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贿赂行为之所以产生,根本无非出现在行贿、受贿两方。行贿一方,此前普遍被认为以医药代表/药品销售为主。而最近《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由CFDA官网挂出并征求意见,实质上已经是对于医药代表这一行业进行了明确规范。

《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医药代表的从业内容只覆盖学术推广、技术咨询、协助医务人员合理用药,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和不良反应信息,除此之外都不是医药代表应该做的事情,尤其是规定其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这就已经从国家文件的层面对其行为进行了规范,而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办法》亦做了明确表述。

但仅靠规定医药代表就能肃清医药行业存在的商业贿赂现象吗?绝非这么简单。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和静钧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出,当前就药品流通渠道中的医药代表制度的改革,最主要的措施就是“门槛制”与“登记制”。门槛制有利于医药代表队伍整体文化素质、学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遏制从业人员良莠不齐现象。而“登记制”则有利于及时把“问题人员”从队伍中除名,给从业人员一个“守良威慑”。从“登记制”上看,设计虽好,但鉴于行业人员流动大,很多都是往往“赚够了就跑路”,巨大获利空间的存在,会使“登记制”的“守良威慑”变成稻草人。

也正因此,医药代表备案制落地之后的管理,一定会走向商业贿赂行为的另一端,即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而这又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之所以医务人员会存在寻租现象,有一部分客观原因是其收入与工作强度不匹配,医务人员薪酬待遇低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热点话题。但随着国家关于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逐步推进,一个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的建立已然可见。不光是临床医务工作者,在不久前的北京药学年会上,CFDA副局长孙咸泽还透露将进一步确保临床试验研究者的薪酬职务提升,与临床医生一视同仁。

在薪酬、晋升等各方面条件都已逐渐得到保证的前提下,医务人员也自此失去了其试图染指灰色收入的借口,而接下来再有敢铤而走险的,其面临的只能是越来越严格的行业监管。而从现在的趋势来看,医药、医疗行业中落马的老虎身份越来越高,其中不乏院长、卫计委主任级别的人物,这或许同样是一个信号!(作者: 老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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