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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冀执业医师护士来津注册条件进一步放宽

2019-01-18 15:00:14 来源:医谷

近日,天津市卫健委发布了《关于放宽京冀执业医师护士来津注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多点执业的地域限制进行了进一步放宽。

2017年3月,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7年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此次,天津市卫健委发布的通知中,在多点执业的注册各方面进行了进一步“放松”。

在注册条件放宽方面,《通知》明确,执业地点是北京市或河北省的执业医师,拟到经天津各级行政审批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天津的预防机构执业的;执业地点是北京市或河北省某一医疗机构的护士,拟到经天津各级行政审批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执业的。

在注册内容放宽方面,《通知》提出,符合放宽注册条件的执业医师,拟到经天津各级行政审批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天津的预防机构执业时,视同自动获得天津市的执业地点,可以在天津的任何一所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照在津执业机构执业范围和本人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进行执业。在津多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按照多机构执业要求备案。

符合放宽注册条件的护士,拟到经天津各级行政审批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执业时,视同自动获得天津市的执业地点,可以在天津的任何一所医疗机构进行执业。

同时,《通知》也对以下几种情形提出不予放宽:执业地点是北京市区级行政区划或河北省县区行政区划的执业助理医师,拟到经天津各级行政审批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天津的预防机构执业的,不予放宽注册,应当按照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执行)执行;执业地点是军队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或拟到天津的军队医疗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北京市或河北省中医药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不得在本市注册行医。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还对来天津从事多点执业的医师护士所在的京冀医疗机构明确了优先级,提出聘用京冀执业医师和护士的执业机构,要与聘用的京冀执业医师和护士签订有关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时间、纠纷处理等内容。

同时,来津执业的京冀执业医师和护士要优先服从北京市或河北省原来的主要执业机构(或执业地点)调派,并接受相关考核。在津执业期间,接受天津聘用机构和天津各级卫生健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此外,对于从事多点执业的医师护士产生的医疗纠纷,《通知》也给予了说明和责任划分,明确京冀执业医师和护士在津执业期间,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争议的,要按照《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条例》、《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当事医师或护士与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争议发生的医疗机构依法处置。

纵观去年国家颁布的各项推动医师多点执业的政策,可以发现,多点执业已经渗透到各个领域、各个方面,成为实现分级诊疗、解决社会办医人才缺口的重要推手:

2018年8月,国家卫健委下发《关于印发医疗联合体综合绩效考核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在医联体综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中明确写明,要落实医务人员在医疗集团、医共体内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在医联体内部实现人才自由流动已经成为医联体人力资源系统构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另外,在去年9月国家卫健委发布的《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中,也提出了要对医师执业注册进行有条件的适度放开。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只要取得执业医师资质,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就可以开展互联网诊疗。除此之外,互联网医院使用非本机构注册的医师,不用重新注册。

在推动医联体建设,加快互联网诊疗运行的潮流中,多点执业不可避免地成为改革落地的助推器。而天津这次新政的颁布,再一次激发了医护人员的执业活力,也为多点执业在各个领域、各个层级的铺开创造了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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