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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上严查“药师挂证” 背后真实意图在这里

2019-03-27 14:28:22 来源:E药经理人

作者: 郭泰鸿

“3·15”晚会曝光,重庆市部分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执业药师“挂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为什么有那么多的执业药师挂证?而药监局的专项整治行动如何才能起效?

执业药师在零售药店的“挂证”行为,现在已经较为普遍。虽然执业药师和零售药店都有各种包括经济因素在内的不得已考虑,但它仍是个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现象。有网上文章估计,供职在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约有一半是挂证的。这没有经过统计,甚至也没有经过抽样调查,得不出结论性意见,但比例很高是不争的事实。

为什么有那么多的执业药师挂证?不能不有进一步的深层次思考。分析一下,大致有这么些原因。

一,经济因素是主要原因。

从零售药店来看,请一个执业药师,在杭州这样经济相对发达的城市,月薪约需5000元。而接受一个执业药师挂证,每个月只需支出1000余元。相差不是一点点。

从执业药师来看,零售药店给的5000元,虽然已经不少,但执业药师任职的机会成本也是不小:随便换个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检验单位,凭注册执业药师的注册证和知识、经验,拿个七八千元,是大概率的事。再加上挂证的1000元,和在零售药店的收入相差悬殊。

所以,执业药师挂证受到药店和药师的双向欢迎。

二,职责要求提供了业务空间。

执业药师在零售药店的工作职责,国家药监局刚刚发布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基本上延续了1999年国家人事部对应的《暂行规定》,在第四章“职责”中的规定大致包括:参与制定和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制度,参与单位对内部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工作;负责处方的审核及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监测及药品疗效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当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实际上,零售药店在这些方面大多具有足够的腾挪空间:像制定制度、参与对违规的处理,需要的是知识和权威;向上级报告更是企业能避则避的事,个别企业还会认为是无事生非;提供用药咨询、开展药物监测、评价药品疗效等,难以有刚性要求。唯一可考核检查的是审核与调配处方职责,但由于医疗机构流出的处方并不多,一般只约占零售药店销售额的1~2%,发挥的作用不大。无事可做、少事可做,零售药店自然不愿意花大代价去聘用执业药师供职到岗。

因此,执业药师在零售药店的供职到岗,就如同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这样,挂证就巧妙地成为了提高执业药师“使用效率”的“适用之举”。

三,变通措施形成了现实可能。

虽然零售药店实际需要执业药师发挥作用的机会不多,但有的地方,比如销售处方药,监管部门还是有严格的程序、记录予以要求的,难以完全视若无物。所以,一些地方就采用了远程审方、线上药事服务的办法,以提高执业药师的工作效率。万一连这点也做不到,更有兜底的措施:在柜台上放一块牌子,注明“执业药师不在岗,暂不销售处方药”。这既体现了对执业药师制度的尊重,又应付了药监部门可能的突然检查。

四,政策认可使之最终落地。

虽然上述变通措施不见于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但确实经过了基层药监部门的认可至少是默认。这些措施实际上也并不与国家执业药师的规定直接冲突,而且还戴上了大胆改革、能实际解决药师短缺问题、引入互联网+、法无禁止即可为等冠冕堂皇的帽子。由于实际的现场监督权在基层药监部门,这些执法人员认可了,自然也就合法了。

和“屡战屡败”、“屡败屡战”一样,“虽然合理,但不合法”、“虽不合法,但是合理”两种说法,将会得出两种截然不同的结论。

在国家没有对这些措施明文禁止或者没有明确外部实施条件的状况下,也不能不说它们“存在即合理”。

所以,这次国家大张旗鼓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形式上是打击挂证,确保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到岗,实质上是打击非执业药师的滥竽充数,违法地做那些本该由执业药师做的事,从而防患于未然,保证患者的用药安全。为此,希望相应做到:

一,宽严相济容忍合理改革。

1、继续支持远程审方和在线药事服务。这是药品零售企业引入互联网+的发展方向。但不能因此而认可挂证,只能允许这两个措施与执业药师到岗供职并存。

2、继续支持药师不在岗停售处方药。只是不允许因此而不聘执业药师,更不允许执业药师不在岗仍然销售处方药。

二,持续监管保证效果彰显。

六个月专项整治后,应当持之以恒、长效运作,防止时冷时热、一曝十寒。要定期进行双向检查:一是检查零售药店是否聘用执业药师在岗服务;二是检查执业药师的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是否相符。

三,能、责、权、酬匹配到位。

执业药师入门学历提高之后,相应调整能、责、权、酬匹配到位。

四,建立制度形成机制。

对零售药店的一切需要执业药师履职的工作环节,均建立执业药师签名制,存案备查,以示负责。不允许非执业药师人员哪怕是职位较高的人员越俎代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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